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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1

        

 

自治区金融工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更名为金融工作局并调整机构序列事宜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5〕64号),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更名为自治区金融工作局,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部门管理机构调整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金融运行信息共享机制,综合分析金融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拟订自治区金融工作总体规划和促进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中央(或区外)驻宁银行、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总部的联系协调工作。协助和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做好金融监管工作。

(三)推动健全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加强金融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新设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筹划、申报等前期工作;引进各类金融机构,培育新型金融业态。

(四)指导推动金融要素市场建设,提高聚集金融资源的能力;协调增加信贷投放总量,优化信贷结构;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挂牌和债券融资;推动证券(期货)、保险、股权投资等机构发挥功能作用。

(五)协调推进金融综合改革、创新与发展;组织协调推动地方金融机构改革;推动金融机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机制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

(六)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规,在监管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准入、变更、退出的审核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日常监管工作,会同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监管服务。加强对民间借贷、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引导和规范。

(七)建立健全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机制,做好对非法集资、金融欺诈、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打击工作,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推动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加强对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的监测和风险管理。

(八)推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做好对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创新服务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工作;拟订现代金融知识、融资工具的宣传和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指导市、县(区)金融工作;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金融工作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组织机关日常办公工作;负责劳动人事工作;负责财务后勤工作;负责对重要事项的协调和督办;负责议案、提案、建议的组织和督办;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银行机构处。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设在地方监管部门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总部的联系协调;协调引进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等机构;协调做好民营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的组建和服务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对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银行业机构增加信贷投放规模,提升服务水平;组织推动实施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三)证券保险处。加强与证监会、保监会及其设在地方监管部门和各证券(期货、基金)、保险机构及其总部的联系协调;推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做好上市公司的相关服务工作;推动企业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协调推动债券融资工作;做好地方法人证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的组建和协调服务;协调引进各类证券(期货)、保险机构及其资源;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批准)的地方权益类交易场所的准入、变更、退出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承担全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终止及业务范围的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承担助贷业务机构的准入、审批、退出等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拟订小额贷款公司、助贷机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指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助贷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等工作。

(五)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处。承担全区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承担非融资性担保机构、民间借贷登记机构的准入、退出等审核和日常监管工作;负责拟订融资担保机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管理办法,指导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经营行为,防范经营风险;负责融资担保机构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审查工作;负责村级互助担保基金、金融超市(仓储)等金融业态的培育和日常监管;承担国务院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交办的日常工作。

(六)金融稳定处。承担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协助金融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工作机制,研究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见建议,组织做好防范化解和处置地方金融风险等工作;推动全区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协调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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