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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6-11-24
1.P2P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私募股权投资等新型金融行业企业;
2.投资理财(管理、咨询)、融资及非融资担保、小额贷款、保险代理、房地产中介等信用中介机构;
3.股权投资、电子商务、典当、融资及非融资租赁、高科技开发等资金密集型行业企业;
4.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养老机构,民办院校等组织;
5.本地其他新型金融创新及高风险行业企业;
6.非法集资活动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企业在本地所设分支机构。
对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各地高发案行业要重点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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