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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来源:中国银监会          发布时间:2017-09-25

        

近日,银监会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销售市场秩序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有理财产品及代销产品销售行为,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发布《暂行规定》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营理财及代理销售业务发展较快,产品种类逐步增多,复杂性日益提升,规模不断扩大,部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了误导销售、私自销售产品等问题,致使银行业消费者相关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销售行为,切实维护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我会于2016年2月印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 解决当前群众关切问题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6〕25号),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销售专区录音录像首次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及工作要求。

截至2016年底,绝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已基本上完成了销售专区“双录”的建设工作,并取得了良好的实际运行效果,有效保障了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同时,销售专区“双录”工作在实践中也遇到一些新问题,监管要求有待进一步细致及深化,以推动相关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发展。银监会通过开展专项评估检查全面掌握目前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在内部充分研讨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制定了《暂行规定》。

二、《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暂行规定》共六章三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文件的制定目的和依据,阐述了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的定义、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

第二章产品销售专区管理。明确了销售专区的设立要求,并就公示销售人员资格、建立产品信息查询平台、规范产品宣传资料、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章录音录像管理。明确了产品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并就自助终端设备、录音录像质量、资料的保存及销毁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要求,并就日常管理、操作流程、监督检查、责任追究、应急预案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解释主体及施行时间,设置了2个月左右的过渡期。

三、《暂行规定》在哪些方面有新的要求?

《暂行规定》首次对专区“双录”管理作出比较系统性的规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新要求:一是进一步明确了适用的产品范围。《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国债及实物贵金属,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纳入专区“双录”管理。除此之外的理财及代销产品,均应实施专区“双录”管理。二是对自助购买作出规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对自助购买过程中的销售人员代客操作、介入营销等事项作出限制。三是要求机构设计统一的服务话术标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话术中至少应包括产品类型、发行机构、风险等级、收益类型、产品匹配度等内容。

四、如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强化机构主体责任。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消费者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销售专区录音录像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等方式确保政策要求得到贯彻落实。二是强化评估检查。各级监管机构要通过评估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机构严肃整改。三是强化问责。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相关要求,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各级监管机构要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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