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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协十届五次会议第301号提案办理情况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4

        

一、强化金融扶贫组织领导,切实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工作

  一是自治区政府成立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局、发改委、林业厅、农牧厅、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涉农银行业机构等成员单位组成,共同研究制定精准扶贫政策,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解决金融扶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成员单位协同牵头开展工作,保障了金融扶贫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是自治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04号),提出了“十七条”推进金融扶贫的政策措施。

  1.扩大扶贫信贷总规模。确保贫困县(区)贷款增速高于全区当年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速度。

  2.提高扶贫小额贷款额度。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对守信经营、有较强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可将贷款额度提高到20万元以上。

  3.延长扶贫贷款期限。将种植业贷款的期限放宽至2年-3年,养殖业贷款的期限放宽至3年-5年,农产品收购、加工和销售等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放宽至2年,缓解农户和企业的还贷压力。

  4.提高扶贫贷款审批效率。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审批时限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其他贷款的审批时限控制在15个工作日。

  5.降低扶贫贷款融资成本。对将挡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对经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贫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扶贫类贷款的担保费率控制在1.5%以内。

  6.放宽扶贫贷款获贷条件。以2014年自治区建档立卡时认定的贫困户为准,并将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和查漏补缺新增的贫困户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范围。放宽申贷年龄限制,降低具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意愿、参加保险的贫困户申贷年龄放宽至65岁。落实“黑名单”分类释放制度,对非恶意形成的,在清偿本金后退出“黑名单”;对已退出“黑名单”的贫困户,享受与普通农户同等的贷款便利等各项优惠政策。

二、全面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银行按信用评级等级对应的授信额度给予相应授信

  根据《关于做好金融助推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16〕45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金融扶贫工作的若干意见》(宁扶贫办发〔2016〕122号)文件要求,着力解决金融扶贫重点难点问题。

(一)全面推进贫困地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农户信息的共享和对接,完善电子信用档案,深入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与创建,有效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在精准扶贫金融服务中心的作用。对有信用记录的贫困户,根据行程原因,凡不是恶意拖欠的,实现“二次信用评级”授信,使更多的贫困户变成新用户,增强贫困地区、贫困户的信用意识,消除新的不良贷款风险。

(二)做到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全覆盖。以县(区)为单位,制定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办法。各市、县(区)政府牵头,成立由县(区)扶贫部门,乡镇、村级组织、驻村工作队以及县域内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评级授信小组或村级信用协会,建立统一的标准,充分发挥熟人社会信息优势,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评级,评级结果各金融机构应共同认可。对于信用级别符合授信条件的贫困户,银行按信用评级等级对应的授信额度给与相应授信。目前,9个贫困县(区)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已实现全覆盖。

(三)创新建立“631”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信用等级评定模式。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诚信度占比提高到60%,家庭收入30%,基本情况10%,以诚信为第一评价指标,将更多地贫困户纳入到金融支持范围。积极构建“四信平台”,建立了全区乡、村、组、户信用评定系统,将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的信用情况由低到高分为A、A+、AA、AAA四个信用等级。

三、完善风险补偿和保险保障机制,发挥商业保险在助力脱贫攻坚方面的良好作用

(一)完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鼓励支持市、县(区)根据本地脱贫攻坚任务需要,设立一定规模扶贫产业担保基金,部分和用于风险补偿。2016年,自治区已筹集10亿元扶贫产业担保基金,补助到地级市,各市本级也根据实现提供了相应配套资金,扩大了扶贫产业担保基金规模。健全完善扶贫产业担保基金使用管理机制,充分发挥基金放大倍数增效,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良性运行。

(二)开发“脱贫保”优势特色产业保险。下发《关于开展精准扶贫“脱贫保”工作的通知》,开发脱贫保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精准对接建档立卡人群。围绕“发展生产脱贫一批”的目标,根据国家农业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贫困地区发展特色产业促进精准脱贫指导意见的通知》(农计发〔2016〕59号)要求,制定了《宁夏特色产业精准扶贫规划(2016-2020年)》,提出根据各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贫困群众种养意愿,突出自治区“1+4”主导产业,积极发展地方特色产业,大力发展“一县一业”“一村一品”“一户一特”,形成主业突出、多业并举、各具特色的产业扶贫发展格局,计划通过特色产业发展实现30万人脱贫。为了精准对接宁夏产业扶贫政策,宁夏保监局指导保险公司针对盐池县滩羊、小杂粮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要求,开发了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办的滩羊肉价格保险、玉米收入保险、马铃薯收入保险、黄花菜种植保险和小杂粮产量保险等创新产品,并纳入自治区“脱贫保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项目,由扶贫资金补贴80%保费,精准服务地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精准保障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过程中的各类风险。

四、加大金融服务建设力度,做好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金融扶贫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10号)文件要求。

(一)推进行政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全覆盖。全面推广彭阳县实现每个行政村建立村级金融综合服务站的做法,按照“大村建服务站、小村建便民点”的基本原则,加快行政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取款、汇款、转账、缴费以及金融知识宣传等基础服务,目前,行政村金融综合服务站覆盖率已达到100%;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惠农、支农、存贷一体功能的银行卡,提高农户银行卡使用率;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推广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入大小额支付系统和同城票据清算系统,畅通资金汇划渠道。

(二)改善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在贫困村增设网点和电子机具力度,加大对老旧ATM机、POS机的淘汰和新型智能设备的投放,提高单点服务能力,着力构建“基础金融不出村、综合金融不出镇”的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对已解决基础金融服务的行政村,进一步改进完善金融服务功能。鼓励涉农金融机构以流动营业网点、流动服务车等多种形式,为金融服务空白行政村提供服务。

(三)扩大农村保险服务网点覆盖面。引导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县域和农村地区保险经营网点,持续加大对农村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与基层农林技术推广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类农业服务组织和农民合作社合作,促进农林技术推广、生产管理、防灾防损、家庭经济安全等与农业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相结合。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基层机构的作用,组织开展农业保险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完善农业保险协办机制等普惠政策。

五、发挥金融工具组合拳优势,协同推进金融扶贫创新模式

  坚持以金融工具链支持产业链发展,发挥好“区、市、县、乡、村”五级联动功能,打好财政、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组合拳”引导金融资源向产业集聚。

1. 加大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用足用好扶贫再贷款资金,健全挂钩机制,优先和主要支持带动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和建档立卡贫困户。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扶贫小额信贷模式”“互助资金创新模式”“东方惠民小贷公司微贷业务模式”“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模式”“商业保险保障模式”“蔡川模式”“农机具租赁”等创新经验,开展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支持金融机构围绕农产品存货、畜禽活体开展仓储抵质押业务。发展订单农业融资、产业链融资和保单质押融资。引导金融机构围绕“1+4”特色优势产业,综合运用直接补贴、贷款担保、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实物租赁、农业保险等方式,创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方式。

2. 全面提升和推广金融扶贫“盐池模式”。以产业支撑、信用评级、财政引导、担保跟进、银行支持、保险护航、风险防范和党建保障为主要任务,把行政资源、金融资源和市场资源有效衔接互动起来,对金融扶贫“盐池模式”进行不断巩固和总结提升,增强持续发展动力,形成更加管用、更加便利、更加有效的支农惠农便农金融服务长效机制。

3. 深化移民搬迁金融服务。支持政策性、开发行金融机构做好扶贫专项金融债募集资金与扶贫搬迁融资需求对接,完善信贷管理,优化贷款审批程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严格贷款用途,确保贷款支持对象精准、贷款资金专款专用。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对安置区贫困人口直接或间接参与后续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借助不断深化的闽宁东西合作机制,加快金融资源倾斜配置力度,放宽来闽宁创业企业融资准入门槛,积极支持闽宁产业园区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金融支持闽宁脱贫攻坚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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