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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4
一、强化金融扶贫组织领导
自治区政府成立了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由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局、发改委、林业厅、农牧厅、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涉农银行业机构等成员单位组成,共同研究制定精准扶贫政策,建立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解决金融扶贫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成员单位协同牵头开展工作,保障了金融扶贫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完善金融扶贫政策
2017年5月,自治区政府制定并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104号),针对当前金融扶贫中存在额度小、期限短、成本高、申贷周期长等问题,提出了“十七条”政策措施,全力推进全区金融扶贫工作。
一是扩大扶贫信贷总规模。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贫困县(区)贷款增速高于全区当年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速度。2017年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增量确保达到50亿元,力争达到60亿元,覆盖率力争达到60%。
二是提高扶贫小额贷款额度。将扶贫小额信贷的额度由5成以下提高到5万元-10万元,期限由3年期调整到3-5年,严格执行免抵押免担保、基准利率、政府贴息政策。
三是提高扶贫贷款审批效率。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简化扶贫贷款审贷流程,提高扶贫贷款审批效率。对农户小额贷款的审批时限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其他贷款的审批时限控制在15个工作日。
四是降低扶贫贷款融资成本。对将挡立卡贫困户小额扶贫贷款一律执行基准利率;对经政府融资性担保机构担保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扶贫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20%。对扶贫类贷款的担保费率控制在1.5%以内。
五是放宽扶贫贷款获贷条件。以2014年自治区建档立卡时认定的贫困户为准,并将建档立卡动态调整和查漏补缺新增的贫困户纳入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支持范围。放宽申贷年龄限制,降低具有劳动能力、有发展意愿、参加保险的贫困户申贷年龄放宽至65岁。落实“黑名单”分类释放制度,对非恶意形成的,在清偿本金后退出“黑名单”;对已退出“黑名单”的贫困户,享受与普通农户同等的贷款便利等各项优惠政策。
六是鼓励更多机构参与金融扶贫。引导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金融扶贫,充分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形成金融扶贫合力。实行涉农资金存放与扶贫贷款投放规模挂钩,支持各帮扶银行统筹行内资源,创新、开发专项信贷产品,组合使用金融工具,全方位支持贫困县(区)经济发展。
七是完善评级授信和风险分担机制。以市、县(区)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参与,对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信用评级,执行统一标准,评级结果各金融机构互认共用。进一步整合各类涉农和扶贫资金,壮大政府风险补偿基金和融资担保基金。加大“扶贫保”推广力度,为扶贫信贷资金提供安全保障。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并将创建情况纳入各县(区)“金融环境创建奖”评价指标,营造良好的农村信用环境。建立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机制,积极帮助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维护金融债权。
八是建设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网络。按照“大村建服务站、小村建便民点”的基本原则,完成各行政村金融综合服务站(点)建设,为农户提供小额取现、转账汇款、便民缴费等基础金融服务。支持各县(区)设立县级农村产权流转服务中心和金融综合服务大厅,为农村产权流转、农业保险办理、贷款担保、信用查询及账户开立等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
三、金融扶贫成效显著提升
《实施意见》下发以来,各金融机构、各县(区)通过组织召开金融扶贫推进会议、调整扶贫信贷政策、明确责任分工、完善考核制度等措施,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
从6月份开始,各金融机构对新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普遍执行“5万元以上、基准利率、3-5年期限”政策,对存量贷款按“边到期、边调整”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各金融机构贷款审批时限普遍控制在5个工作日;对列入“黑名单”的贫困户,采取还本免息政策,一经偿还本金,即重新评级授信,逐步消除了金融扶贫政策限制。至7月末,全区已有3261户60岁以上的贫困户获得贷款,有2.3万户“黑名单”贫困户已获重新评级授信。
7月末,全区各项贷款余额6161.4亿元,比年初新增493.4亿元,增长8.7%。9个贫困县(区)各项贷款余额574.3亿元,比年初新增127.4亿元,增长28.5 %,比全区平均增速高近20个百分点。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小额贷款余额58.3亿元,比年初新增23.8亿元(累计新增35.2亿元),增长69%。按2016年以来累计获贷贫困户17.4万户计算,贷款覆盖率为62.1%;户均贷款4.5万元。
全区9个贫困县(区)已设立村镇银行7家,覆盖率达80%。金融综合服务点已实现了行政村全覆盖。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打造“一县一业”“一乡一品”扶贫产业链。6月末,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近400家龙头企业建立了帮扶计划,发放扶贫产业贷款546.96亿元,比年初增长29%。
“扶贫保”的保障功能日益显现。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的一个保险周期内,全区共投入财政资金4690.7万元,为13.9万户建档立卡户、49.9万建档立卡人口投保“扶贫保”产品,分别占贫困户、贫困人口的91.6%和86.2%,保障总额度541.7亿元。共发生理赔6751件,赔付总金额2476.9万元。
四、下一步工作
(一)压实金融扶贫责任。督促各市、县(区)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强化产业培育,加强信用环境建设,调动金融机构参与扶贫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乡、村干部在贷款审核、推荐、贷中管理及贷后清收中的作用,协助信贷人员做好贷款全过程协同管理。督促尚未参与到金融扶贫中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打破原有的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创新支持方式,采取支持贫困县龙头企业托管代养、带动产业发展和贫困户就业等形式,积极参与到金融扶贫中。
(二)扩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根据扶贫小额信贷“县建风险补偿金”的要求,督促各县(区)政府进一步整合涉农、扶贫资金,壮大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并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投放进度,及时存放到位;完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制定,及时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发生风险后的代偿条件和程序,解决金融机构后顾之忧。
(三)建立金融扶贫考核挂钩机制。督促各市、县(区)将财政账户开设和财政资金(特别是财政涉农、扶贫资金)存放与扶贫信贷资金投放挂钩,引导更多金融机构参与到金融扶贫中。要尽快建立打击恶意逃废扶贫领域银行债务行为的协作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四)学习借鉴先进经验。继续总结、推广、巩固金融扶贫“盐池模式”、“蔡川模式”及“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贫困户+银行”的托管、托养模式,积极学习借鉴甘肃等临近省份和东部发达地区的金融扶贫成功经验,大力推动金融扶贫创新,不断提高金融扶贫效率。
(五)强化对龙头企业的金融支持。督促各市、县(区)筛选、建立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数据库,同时,充分发挥风险补偿基金和政府背景担保公司的作用,为金融支持创造条件;引导各金融机构从贷款额度、利率优惠、贷款条件等方面,支持龙头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
(六)加强督查力度。采取定期督查和明察暗访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各金融机构和各县(区)的督查力度,确保完成“两个高于”(贫困县(区)贷款增速高于全区当年贷款平均增速,贫困户贷款增速高于全区农户贷款平均增速)、“一个不低于”(扶贫信贷增长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扶贫资金投入增长幅度)、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贷款增量确保50亿、力争60亿、覆盖率达到65%以上的目标。
(七)推进金融扶贫示范区创建活动。根据今年2月16日人民银行总行批复我区的《金融扶贫示范区创建实施方案》,协调、督促各牵头单位认真落实示范区创建各项任务,以示范区创建推动金融扶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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